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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流醉驾能否判无罪

发布于:2012/10/9  来源:http://www.66083797.com  点击次数:

2012年10月9日醉驾能否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来判决无罪,最开始提出这个问题的是最高院副院长张军。

2011年5月10日,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会议上指出,上海物流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在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时,没有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为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公安部与最高检的说法与此不同醉驾能否判无罪

张军的说法引起很大的反响。但是,公安部与最高检的说法与此不同,2011年5月17日,公安部交管局表示,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5月23日,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公开表示,对于检方来说,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南都记者发现,现在各地的报道中,并没有不认为醉驾是犯罪的报道。但今年以来,新疆、重庆、广东、深圳等地开始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法院均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这些案例无一不在当地政法界引起巨大争议,深圳被免予刑责的一个街道办的干部,判决后就有媒体质疑免责是因官员身份。

在2012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上海物流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两高从去年开始制定司法解释,目前对哪些要从重处罚,证据如何认定,强制措施怎么适用,甚至哪些不能适用缓刑,哪些可以免予起诉,大家认识都比较一致。但什么是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还未达成一致意见。韩耀元介绍,一种说法认为第13条适用于所有的犯罪,醉驾也不例外,还有一种说法是第13条有例外规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修正案(八)是无缝衔接,道交法为酒驾设置了治安拘留,刑法修正案(八)为醉驾设置了拘役,如果醉驾可以无罪,又没有相对应的行政处罚,那会比酒驾处罚要轻,而实际上,醉驾肯定比酒驾严重。针对这种观点,部分学者认为醉驾是严重的酒驾,如果醉驾不追究刑责,不影响追究行政责任。上海物流韩耀元表示,危险驾驶罪与刑法第13条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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