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流公司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发布于:2012/4/12 来源:www.66083797.com 点击次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其中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上海物流公司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为了验证彭博这一“知名产品”受到了影响,该公司的代理律师列举了大量证据,上海物流公司如彭博在中国及国际上的知名度、彭博通讯社及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彭博进入中国所做的宣传活动等。
记者观察到,彭博方面举证的案卷超过三十册,其中一部分塞满了一个中型的旅行箱,另一部分则堆在了庭审席位上,若它们都放在一起,足足有一个普通成人的高度。
但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原告的大部分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关联度不大或无关联,“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彭博很出名,但不能证明他们的终端软、硬件知名度很高。也不能证明彭博终端机的装潢是其特有的。”
辩方律师也称,彭博的商誉能否转移到彭博终端产品上值得商榷。不过这似乎也意味着,一旦彭博商誉可以转到彭博终端产品上,或许其终端产品就具有了知名商品的部分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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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博方面也提出,两家公司“双屏幕加键盘”且相似度较高的终端产品,会令消费者混淆。上海物流公司大智慧的代理律师很讨巧地从渠道上作出解释:“人们是无法在市场上看到彭博机器的,需要先联系彭博的销售人员。销售渠道的不同,不会让两者被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