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新闻

[股东会]新宁物流: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于:2011/3/19  来源:上海物流网  点击次数:

      

     致: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江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天银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上海物流公司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1年2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3月1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c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吴江涛
赵宇涵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