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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3/12/24 来源:http://www.66083797.com 点击次数: 管“建”更要管“养” “《条例》遵循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重点完善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体系。”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上海货运工作向市场化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出农村公路养护将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注重预防性养护,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其中明确,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市、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政府负责,同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单位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
为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提高,《条例》还明确了对养护执行的规范和评定标准,具体规定了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守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于养护大、中修工程,《条例》规定要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上海货运规定进行验收,实行养护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期限不少于1年。 明令禁止打场晒粮 秋收时节,各地农村公路上常见稻谷铺满半边,变成老乡们的临时“晒谷场”,过往车辆面对这种情况都不得不放慢车速、缓慢通行。 针对农村公路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强化、细化了对各式违法行为的追究。其中明确规定,农村公路上不得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放养牲畜,不得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边沟,不得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等,如有违反最高将可处以2000元的罚款。同时,《条例》还对在农村公路上车辆超限等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分别设置了处罚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今后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固定超限监测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