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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新技术的产业化推进

发布于:2011/8/8  来源:http://www.66083797.com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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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国际社会,为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世界各国均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给予高度重视,并为之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措施。美国由于其政策体系完善,激励力度大,能够较好协调各关联方利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经过多年探索积累,发达国家在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已形成一揽子政策,其中既有法律法规、约束性指标等管理类政策,也有税收抵免、直接补贴、金融支持等激励类政策。前者侧重于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新市场空间,为其发展扫除体制和政策保障;后者侧重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产业化,调动各方投资和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各类政策彼此呼应,相互促进。

  政策性激励措施

  世界发达国家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约束性指标等管理类政策方面不断完善。美国和可再生能源相关的联邦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有近10部。

上海到宝鸡货运这些法律法规有两个特点,一是新的法律法规多是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形成,有一致性;二是在新法律法规中尽可能吸收和反映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密切相关的技术、经济以及政治领域的最新成果,有适应性。

  《1978公用事业(1939.970,-96.49,-4.74%)管制政策法案》对促进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案首次提出电力公司必须按“可避免成本”购买合格发电设施生产的清洁电力,从而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和化石燃料发电技术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1979能源税法案》首次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者给予投资税抵扣,并允许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加速折旧。

  《1992能源政策法案》首次提出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给予生产税抵扣对免税公共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和农村经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生产的电量给予经济补助。

  《2005能源安全法案》创造性地提出利用金融工具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法案首次引入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机制为公共领域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募集资金,引入贷款担保机制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提供资金支持。

  《2007联邦能源独立于安全法案》提出了非常激进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目标“20in10”,希望通过大力发展生物乙醇,用10年的时间将美国汽油消费降低20%。

  《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提出通过投资税抵免的办法鼓励美国本土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首次提出了美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揽子方案,使全社会更加关注可再生能源发展。

  同时,颁布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各类标准。标准是驱动可再生能源发展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制定及时和有强制性的标准会极大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譬如,为推动汽车行业节能减排、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奥巴马政府2009年5月颁布了2012年到2016年燃油经济性和二氧化碳排放标准,要求汽车制造商的燃油标准在2016年达到35.5英里/加仑汽油。新标准的出台成为美国能源汽车产业化和市场化的第一推动力,美国电动汽车及电池产业迅速兴起。

  约束性指标及配额制度。约束性指标和配额制度对形成可再生能源的市场需求,增强厂商的投资和生产信心,引导技术研发有重要作用。如为推进太阳能热能利用系统的发展,《2007年联邦能源独立于安全法案》要求联邦政府所属的新建筑以及进行大修的建筑至少30%的生活热水必须源自太阳能。为推进可再生电力的发展,《2005能源政策法案》要求2007~2009年的联邦政府电力消费中,可再生电力的份额不得小于3%,2010~2012年不得小于5%,2013年以后不得小于7.5%。

  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的不断推进,联邦政府制定的约束性指标覆盖范围有越来越宽的趋势,比如《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要求所有的电力公司到2020年其电力供应中要有20%的比例来自于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改进,其中15%来自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5%来自能效提高。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所占比例无法达到15%的州,可将这一目标降为12%,但能效目标要提到8%。

  约束性指标的另一个特点是既有针对部门的总量指标,也有分解指标,可操作性强。比如13423号总统行政令对拥有超过20辆公车的联邦政府部门制定了部门油品消耗整体目标,要求在2015年以前这些部门每年的油品消费总量必须以2%的速度下降,与此同时,车用替代能源的消费总量必须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

  经济性激励措施

  1.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联邦政府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最主要的经济措施,联邦政府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税收抵免的覆盖范围、抵免额度不断予以调整。

  投资税抵免。美国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税抵免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享受投资税抵免的可再生能源范围不断扩大,额度不断增加,但对申请者的资质要求越来越严,目前美国已经开始利用全生命周期评价法作为评价一个项目是否值得联邦政府支持的标准。二是税收抵免的灵活性有所增强,《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允许纳税人对新建装置可在可再生电力生产税抵免、投资税抵免以及联邦基金之间任选其一;对符合条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制造、研发设备的安装、设备重置和产能扩大项目,都可按照设备费用的30%给予投资税抵免。

  生产税和生产所得税抵免。生产税抵免可以追溯到《1992能源政策法案》,法案对可再生电力生产给予生产税抵免,该政策此后几度调整,目前根据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类规定了相应的抵免额度以及优惠时效。生产所得税抵免可以追溯到《2005能源政策法案》,主要集中在生物燃料领域。法案规定,生产能力小于6000万加仑的小型燃料乙醇生产商和生产能力小于1500万加仑的小型生物柴油生产商,可以享受0.1美元/加仑的生产所得税减免。

  消费税抵免。主要集中在生物燃料领域,其中燃料乙醇的消费税减免可以追溯到1978年的联邦《能源税收法案》中,当时美国政府为鼓励乙醇汽油的使用,免除乙醇汽油4美分/加仑的消费税。此后,联邦政府对乙醇汽油的消费税减免一直在4~6美分/加仑浮动,目前燃料乙醇的消费税减免标准为0.51美元/加仑,对于使用非农业原料,如动物油脂生产的生物柴油,消费税减免额度为0.5美元/加仑。http://www.66083797.com/xibei/yq02.htm

  2.对生产侧和消费侧直接补贴。上海到宝鸡物流基于《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的拨款,美国财政部和能源部将采取直接付款而非税收减免形式,对5000个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设施进行补贴。美国加州政府出台奖励政策,对获得新型储能系统资格(AES)的供应商提供每瓦2美元的补助。为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在税收抵免的基础上,美国能源部还专门建立了一个短期资助项目,对部分购车者直接进行资助。

  3.加速折旧。为使可再生能源的投资人加快投资成本,美国政府非常重视运用折旧政策。《1979能源税法案》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可以根据联邦加速折旧成本回收制度,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该政策在此后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案》、《2005联邦能源安全法案》、《2008能源改进和延长法案》和《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等法案中有所调整。一些商业化时机已经成熟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如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燃料电池、微型燃气轮机,地源热泵、热电联产和小型风电等,也被纳入到加速折旧的范围内。《2008联邦经济刺激法案》还提出对一些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50%额外折旧,其余部分的折旧按照正常折旧程序操作。《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将这一条款延长至2009年底。

  中国清洁发展行动启示录

  第一,将发展可再生能源切实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并持之以恒底推进。

  中国是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最大、排放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在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绝不亚于美国。目前中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激励措施,但可再生能源发展仍存在认识不到位、时冷时热、竞争市场混乱、政策缺乏连贯性等问题,我们必须重新调整思路,从更高、更新的角度推动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

  第二,制定导向明确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或条例,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美国有关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法规既有宏观性的论述,拥有具体的政策规定,有关政策详实具体、界限清楚、可操作性强。如《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对能够享受可再生能源投资税抵扣的项目从系统容量、系统效率到享受额度、优惠时效等都按照不同的技术类型一一列示。而中国有关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普遍存在重号召而缺操作性的问题。如《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电网公司应全额收购新能源电力,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以及相关的并网规则,导致该项规定在实际中较难落实,风电、光伏发电不能上网的问题非常突出。中国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增强可操作性,尤其是对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机制等进一步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第三,制定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体战略和一揽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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