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管理的变化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发布于:2011/8/12 来源:http://www.66083797.com 点击次数:
上海物流公司 地位大大提高。物流企业会越来越强化,是因为流服务。电子商务把物流业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其提供了空前发展的机遇。
供应链管理的变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实现了一体化,供应商与零售商、消费者三方通过Internet连在了一起,通过POS、EOS等供应商可以及时且准确地掌握产品销售信息和顾客信息。此时,存货管理采用反应方法,按所获信息组织产品生产和对零售商供货,存货的流动变成“拉动式”,实现销售方面的“零库存”。
第三方物流成为物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第三方物流是指由物流劳务的供方、需方之外的第三方去完成物流服务的物流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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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得到极大的发展,因为:者是车辆的驾驶员,如果确认他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即被保险人,那么他就不构成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无权主张理赔。该说法引发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死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在顺兴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写着:“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第一,死者虽然是实际车主,但该车辆登记在顺兴公司名下,顺兴公司是该车辆对外公示的合法所有权人,死者出资购买该车并负担保险费用是他与顺兴公司之间内部挂靠关系的约定,双方不是车辆转让关系。
因此,顺兴公司以自己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未违背相关保险法律法规之规定,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应当有效。第二,死者既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更非保险人,且发生意外事故时在被保险机动车外,符合第三者的条件,应当属于第三者。上海到兰州货运而保险合同在责任免责条款中将本车驾驶人排斥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其本意是否包含本车驾驶人“在车上”及“在车下”所有之情形,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现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复印件上关于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投保人声明一栏无顺兴公司的盖章,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明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各方对损失数额确认为116109.3元,法院遂当庭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该款。(1)跨区域物流。电子商务的跨时域性与跨区域性,要求其物流活动也具有跨区域或国际化特征;(2)电子商务时代的物流重组需要第三方物流的发展。